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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城冰箱价格联盟

                重磅!国家食品药品发布《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楼主:健康中国头条 时间:2021-12-23 12:06:03

                近日,,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坚持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明确从事网络销售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其销售条件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办法》的要求;网络交易①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审核确认在其平台入驻的▅企业具备线下实体店。


                《办法》要求网络销售企业和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分别向市局和省局备案,并进一步细化了网络销售企业和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义务,规定网络销售企业应当保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平台入驻企业核实卐登记、质量安全监◇测等管理制度,对违法经营者和违法产品ζ立即停止网络交易服务并报告;网络销售企业和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保障销售交易数据和资※料真实、完整、可追溯。


                。针对网络销售跨地域、质量问题波及面广的〖特点,《办法》细化不同网络违法情形的查处职责,形成违法企业所在地、;。《办法》规定,,定期向省局通报监测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办法》强●化风险控制,对不按规定建立并执行相关质量管理制度,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对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网络销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拒不执行暂停网ω 络销售决定或者约谈后拒不按照要求整改的,网络销售企业、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责任人将被列入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名单,并向社会公开。


                第38号


                ,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 长:毕井泉
                2017年12月20日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医疗器械网络交卐易服务监督管理,保ξ障公众用械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供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医疗器械网络交々易服务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开展全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网络交○易服务监测。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网络交々易服务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遵守医疗器械法规、规◤章和规范,建立健全管理ζ 制度,依︾法诚信经营,保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是指通过网络销售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即医疗器械注册人或者备案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指在医疗器械网络交易中仅提⊙供网页空间、虚拟交易◥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电子订单等交」易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开展交易活动,不直接参与医疗器械销售的企业。


                第五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保障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数据和资料的真实、完整、可追溯。


                第六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网络监测、抽样检验、现场检查等监督管理,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存储数据,提供信息查询、数据提取等相①关支持。


                第二章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


                第七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是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经营许可或者办理备案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许可或者备案的除外。


                持有人通过网络销售其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受持有人委托通过网络销售受托生产的医疗器械,不需要办理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其销售条件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


                持有人委托开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应当评估确认受托方→的合法资质、销售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能力,对网络销售过ㄨ程和质量控制进行指导和监督,对网络销售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


                第八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填写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信息表,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网站名称、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名、网站域名、网站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 案编号、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等信息事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第九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通过自建网站或者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开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活动。


                通过自建网站开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并具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以及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


                第十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展示其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产品页面应当展示该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相关展示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其中,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编号还应当以文♂本形式展示。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展示内容。


                第十一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在网上发布的医疗器械名⌒ 称、型号、规格、结构及ω 组成、适用范围、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注册人或者备案人信息、生产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禁忌症等信息,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第十二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记录医疗器械销售信息,记录应当保存至医卐疗器械有效期后2年;无有※效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植入类医疗器械的卐销售信息应当永久保存。相关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可追溯。


                第十三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其生产经营▽许可或者备案的范围。


                医疗器械批发企业从々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应当销售给具有资质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


                医疗器械零售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应当销售给消费者。销售给消费者个人的医疗〓器械,应当是可以由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其说明书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相关规定,标注安全使用ㄨ的特别说明。


                第十四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标签和说明书标明的条件贮存和运输医疗器械。委托其他单位贮存和运输医疗器械的,应当对被委托方贮存和运输医疗器械的质量保障能力进行考核评估,明确贮存和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责任,确保贮存和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第三章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具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以及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设置专门◥的医疗器械网络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填写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①责人、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管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


                (四)办公场所地理位置ㄨ图、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或者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说明;


                (六)《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七)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等文件目录;


                (八)网站或者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


                (九)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对企业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发给医疗器械网ζ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提交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材料的事项。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备案〓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网站名称、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名、网站域名、网站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编号、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编号等。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后3个月内,对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开展现场检查。


                第十八条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网站名称、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名、网站域名、网站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编号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第十九条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显著位置标注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的编号。


                第二十条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包括入驻平台的企业核实登记、质量安全监测、交易安全保障、网络销售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 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安全︻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质量⌒ 安全信息公告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申请入驻平台的企业提供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企业营业执照等材料进行核实,建立档案并及时更新,保∮证入驻平台的企业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所载明的生产经卐营场所等许可或者备案信■息真实。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与入驻平台的企业签订入驻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双方义务及违约处置措施等相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记录在其平台上开展的医疗器①械交易信息,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后2年;无有※效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植入类医疗器械交易信息应当永久保存。相关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可追溯。


                第二十三●条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平台上的医≡疗器械销售行为及信息进行监测,发现⊙入驻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的企业存在超范围经营、发布虚假信息、夸大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无法取得联系或者存在其他严重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对其停止网络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发现入驻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的企业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等处罚,或者平台交易的产品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暂停销售或者停止销售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相关网络交易服务。


                第二十四条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网站醒目位置及时发布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等相关信息。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①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职ぷ权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ㄨ平台实施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


                第二▂十六条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未经许可或者备案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能确定违法销售企业地址的,由违法销售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不能确定违法销售企业所在地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结果地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通过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销售的,由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经调查后能够确定管辖地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对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其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网络销售的医疗器械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由违法企业所在地↘↘、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结果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后果特别严重的,。


                对发生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违法行为的网站,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同级通¤信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开展全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网络交易监测与处置,监测情况定期通报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监测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信息,及时转送相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处理。


                第二十八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行建立的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测平台,应当与国家医疗器械网络交易监测平台实现数据对接。


                第二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日常监督管¤理,或者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企业医疗器◢械经营场所、办公场所和服务器所在地等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网络销售︼的医疗器械进行抽样检验;


                (三)询问有关人员,调查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行为的相关情况;


                (四)查阅、复制企业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调取网络销售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


                (六)依法查封扣押数据存储介质等;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 对网络销↑售医疗器械的抽样检验,按照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


                检验结果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标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检验报告后,应当及时对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发布质量公告,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第三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技术监测记录、信息追溯ω资料等,可以作为认定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违法事实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实际情况与备案信息不符且无法取得联系▲的,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示后,依法注销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者在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信息中予以标注,并向社会⌒公告。相关网站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同级通信主管部门。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实际情况与♂备案信息不符且无法取得联系的,经原备案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示后,在其备案信息中予以标注,向社※会公告;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备案单位。其网站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同级通信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或者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相关〓质量管理制度,且存在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隐患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网络销售或者暂停提供相关网络交易服务。


                恢复网络销售或者恢复提供相关网络交易服务的,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或者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向原作出处理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通过后】方可恢复。


                第三∏十四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职责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发生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问题,可能引发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的;


                (二)未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的▼医疗器械质量问题,可能存在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隐患的;


                (三)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隐患,未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责任的;


                (四)需要㊣ 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形。


                约谈不影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理,约谈情况及后续处理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开。


                被约谈企业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要求落实整改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职责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列入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名单,并向社会公开:


                (一)拒不执行暂停网络销售或者暂停提供相关网络交易服务决定的;
                (二)企业被约谈后拒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分析本行ξ政区域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情况,报告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汇总分析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监督管理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从事销售或者交易服务,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ξ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从事网络第三类医疗器械销售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从事网络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々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々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ぷ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展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


                (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展示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编号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变』更的;


                (二)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质量管理制度的;


                (三)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Ψ 办理变更的;


                (四)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规定要求设置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


                (五)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 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质量管理制度的。


                第四十二条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告,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条件发生变化▽▽,不再满√足规定要求的;


                (二)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拒绝、隐瞒、不如实提供㊣ 相关材料和数据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超出经营范围销售的;


                (二)医疗器械批发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ζ 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的㊣。


                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将非消费者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销售给消费者个人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 、玩忽职守、,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医疗器械产品或者服务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印制。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网械平台ξ 备字〔XXXX〕第XXXXX号。其中:


                第一位X代表备案部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
                  

                第二到五☉位X代表4位数备案年份;
                  

                第六到十位X代表5位数备案流水号。


                第四十九条 医疗器械网络信息服务按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食事药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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